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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纜垂落絆人致傷 通信公司擔責賠償

通信電纜垂落,無人問津,導致騎車人被絆倒摔傷。通信公司承擔侵權責任,負責賠償。日,天長法院公開宣判這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中國某通信公司天長分公司(下稱通信公司)賠償原告何某受傷造成的各項損失計130374.46元。

2018年7月30日凌晨4時30分許,何某駕駛二輪摩托車上班,途經該市仁和鎮政府西側交叉路口段,被通信公司懸掛在道路半空中的電纜刮倒受傷。何某被送醫救治,共花去醫藥費10587.29元。此次單方交通事故,由該市交管大隊事故現場勘查,出具了何某受傷情況說明。何某與通信公司多次交涉賠償未果,提起訴訟維權。2021年6月30日,受法院委托,安徽某司法鑒定所作出司法鑒定:何某因交通事故致左鎖骨粉碎骨折,目前遺有左肩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構成十級傷殘;誤工120日、護理60日、營養90日。

法院審理認為:自然人的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何某受傷事實,由該市交管大隊作出的情況說明及事故前后的現場監控錄像視頻在卷證明,事實清楚,予以確認。通信公司作為事發點電纜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何某受傷治療支出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合理費用。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通信公司賠償何某各項費用合計130374.46元。

法官提醒:我國民法典規定,懸掛物件脫落造成他人傷害,所有人、管理者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通信公司沒有盡到對電纜定期檢查、維護的義務,對何某被電纜絆倒致傷,無證據證明自己無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